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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4作者:编辑

2016年4月25日儋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增强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评目的

第一条   开展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工作,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政治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考评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后,代表是否作为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二条   代表履行职责考评的主要内容分两个方面:

一、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情况

(一)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会议等;

(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三)能够提出高质量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二、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一)应邀参加、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室)各种会议和学习培训;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室)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

(三)积极参加代表联络室活动与建设、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四)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及选民的联系,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五)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考评等次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四章   考评方法与程序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评方法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共同填写;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各镇人大根据代表日常活动情况记录进行填写。评价意见分为履职优秀、履职称职、履职不称职三类。按照《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内容计分标准》规定:获得90分以上的为履职优秀,获得60分以上的为履职称职,获得60分以下的为履职不称职。评选优秀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人数的10%。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在次年人民代表大会上通报。

一、被评定为优秀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将给予通报表扬。

二、评为优秀人大代表,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代表连任人选。

三、一次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大代表,由选举单位给予书面训诫警告;对连续两次年度考评为“履职不称职”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由镇人大参照本办法管理和考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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