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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6作者:编辑


2014年6月20日儋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市人大代表要自觉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实施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

(一)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镇人大会议;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专题调研等活动;

(三)应邀参加镇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调研、视察、定期接待群众等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的联系群众活动。

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积极予以反映。

(一)形成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形成书面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转交有关机关、组织作为工作参考;

(三)参加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四)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依照规定转由有关部门处理。
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过程中,有必要时,可以依法就法律实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协调安排。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的群众来信。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有关单位的办理意见或者答复意见,市人大代表应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应如实填入《代表履职登记手册》,各镇人大、农垦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或原选举单位分别汇总,于每年年底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根据《儋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工作联络手册》的联络方式进行联络和沟通,代表也可以根据本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开联络方式。

第九条   镇人大、农垦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或原选举单位应当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指导、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每年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

(三)保障代表活动经费,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

(四)加大宣传力度,介绍代表履职情况,扩大代表活动的影响,营造代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良好氛围。
各镇人大、农垦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或原选举单位协助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每年年底应当将组织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

市人大代表可以依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等平台,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市人大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保障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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