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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儋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文办理程序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09 12:48作者:编辑


2012年7月12日儋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使儋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机关办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常委会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拟稿。各工委、室及办公室各科室,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草拟公文。发文拟稿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反映领导决策的意图;

(二)情况确定,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三)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的名称;

(六)引文和统计数字要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文稿首页要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公文稿纸,并按规定逐项填写。文件发放范围要填写明确具体。拟稿人要把形成文稿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拟稿的依据附在文稿后面。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必须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密级的具体意见报送领导审签。

二、核稿。文件草稿在送交主管领导最后审批之前,由机关各部门及办公室对文稿的内容、体式等进行全面审核检查,以提高文件质量。以常委会及办公室名义制作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各工委、室代常委会或办公室草拟的公文,由各工委、室核稿,委、室负责人审定签名后,送交办公室秘书科,由办公室统一核稿。
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基本观点是否正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文稿体式、文种使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密级确定是否合理。对核稿中发现的问题,属文字、技术问题的,由核稿人员负责修改;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应征求主办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如有意见分歧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协调。核稿完毕,核稿人员要提出核稿意见,并写出简要的送签说明。

三、签发。拟发公文核稿后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以常委会名义行文的文稿,由秘书长提出意见,请分管的副主任或主任审签;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请秘书长审签,必要时请常委会副主任审签;以常委会各工委、室名义行文的文稿,由各工委、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应送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的领导会签。

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其内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说明原因,并请示签发领导批准。

四、登记编号。市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室发出的文(函)件,统一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
主要的发文号为:儋常发、儋常函、儋常办发、儋常办函、儋常办明传、儋常办密传、常公告等。各工委、室的发文号,自行确定。

五、打印。公文草稿经过领导签发及登记编号后,可交办公室秘书科按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安排打字室打印。
文件材料印制要力求高质量。文印的格式、字体、字号等要统一规范。

六、校对。文件材料的校对,除代表大会会议文件由抽调的人员校对外,常委会会议以及日常工作中以常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制作的文件材料,一般情况下,实行谁拟稿谁负责校对,秘书部门有责任复核。

七、用印。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用印由秘书科负责;各工委、室文件用印由该工委、室负责。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凭原件上领导同志的签字为依据盖章。

八、分发。各工委、室的文件由该工委、室分发。以办公室或常委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拟稿主办单位按签发的份数到秘书科盖章,并将文件原稿及打印件2份交秘书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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