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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办法

发表时间:2017-10-09 13:06作者:编辑


2016年3月15日儋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组织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由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3、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4、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原则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会会议组织。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有关安排

1、时间。宣誓仪式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并颁发任命书后现场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进行。

2、监誓和主持。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监誓,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监誓。市人大常委会闭幕会主持人负责主持宣誓仪式。参加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见证宣誓。

3、场所布局。宣誓仪式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到专门场所进行。

宣誓场所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抚按台安排在主席台前中间偏右侧位置,呈45度角向国旗或国徽放置,抚按台上放置红皮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本和誓词(见附图)。

4、着装要求。宣誓人一般着正装,法院、检察院宣誓人员着制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着正装。

四、宣誓仪式程序

1、颁发任命书后,主持人宣布举行宣誓仪式。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监誓。此时,监誓人到主席台前中间偏左划定区域站立就位。

2、请宣誓人到主席台前宣誓。此时,宣誓人到抚按台前就位并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后,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依次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跟诵誓词。

3、宣誓完毕,宣誓人一一走向监誓人,与监誓人握手后,分别向台下和台上的与会人员鞠躬并到指定区域就座。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五、宣誓仪式组织服务工作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具体组织服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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