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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7-10-09 16:20 (2017年3月3日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的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预算,依法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在预算执行中要按照细化的项目内容控制费用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年度预算,负责在GFMIS系统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厅代编用款计划除外),并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项目录入用款申请。 2、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业务。 3、及时清理本单位借款及其他往来款项。 4、按规定进行工资统发,及时向公职人员提供工资统发信息。 5、定期向财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本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状况。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优质会计核算服务。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单位账套,监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连续系统,全面记录,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按规定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予以退回。 4、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应制止和纠正。不按规定开支范围、用途及标准的专项资金支出,不予以受理。 5、对往来款项的收付进行审核,审查往来业务是否真实、对应单位是否正确,督促及时回收、归还,监督不得利用往来款项坐收坐支。 6、负责及时进行装订、立卷、归档,建立会计档案及档案管理。 7、协助单位编制和审核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年度决算。 8、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所管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9、督促和协助单位按规定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10、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11、监督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采购计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12、熟悉和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为财政、单位提供会计信息,反馈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 预算的管理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五条 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的审批办法。 1、一般性公用经费(单笔,下同)在2万元以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2、5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预算,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支出。 3、公务出差预算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分级审批。常委会副主任(含厅级干部)出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各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各工委、室内其他人员出差由各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若有不同职级的人员一同出差的,由最高职级人员的分管领导审批。 4、公务接待按权限由分管办公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