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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0-09 16:20作者:编辑


(2017年3月3日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的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预算,依法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在预算执行中要按照细化的项目内容控制费用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报账会计(出纳)财务职责

1、根据本单位年度预算,负责在GFMIS系统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厅代编用款计划除外),并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项目录入用款申请。

2、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业务。

3、及时清理本单位借款及其他往来款项。

4、按规定进行工资统发,及时向公职人员提供工资统发信息。

5、定期向财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本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状况。
  (二)财政会计财务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优质会计核算服务。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单位账套,监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连续系统,全面记录,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按规定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予以退回。

4、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应制止和纠正。不按规定开支范围、用途及标准的专项资金支出,不予以受理。

5、对往来款项的收付进行审核,审查往来业务是否真实、对应单位是否正确,督促及时回收、归还,监督不得利用往来款项坐收坐支。

6、负责及时进行装订、立卷、归档,建立会计档案及档案管理。

7、协助单位编制和审核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年度决算。

8、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所管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9、督促和协助单位按规定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10、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11、监督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采购计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12、熟悉和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为财政、单位提供会计信息,反馈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   预算的管理
  (一)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预算。
  (二)依据有关规定和常委会机关当年的工作任务,认真进行测算、编制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和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根据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申报经费使用计划,提交市财政局核准。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在提出调整意见的同时要报告调整理由。属专项资金调整使用要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人员支出的管理。人员支出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规定,按编制预算发放。
  (二)公用支出的管理
1、报刊杂志。按需订阅,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统一办理。
2、办公用品。购买办公用品由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行政科科长和出纳)购买,统一登记,需要领用时,及时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3、差旅费:参照琼财行[2014]493号文规定执行。如因工作要求紧急而在本单位加班(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同时又不能在本单位用餐的,可以发放误餐补助。
4、会议费: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经费由常委会办公室集中安排使用,常委会各工委、室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办公室合理调剂安排,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交通费: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等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支付,油料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按车辆实际公里标准配给,车辆加油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6、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培训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结算支付。
7、购置费和各专项业务费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口使用。


第五条   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的审批办法。
  (一)常委会办公室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和党组会议审批。
  (二)各项经费预算须由经办各工委、室负责人审签,送财务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性公用经费(单笔,下同)在2万元以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2、5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预算,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支出。

3、公务出差预算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分级审批。常委会副主任(含厅级干部)出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各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各工委、室内其他人员出差由各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若有不同职级的人员一同出差的,由最高职级人员的分管领导审批。

4、公务接待按权限由分管办公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各工委、室要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所有发生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要写清楚,同时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领导签字等有关手续方可报销。
  (四)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有明细记录及合法的发票报账。
  (五)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经行政科初审同意后,统一送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报修项目较大、支付款超过1000元的报秘书长审批。行政科和驾驶员共同与修理单位商定价格后,方可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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