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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5-11-27 17:15

(2025年11月21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与运行,提升儋州市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在政府相关部门、镇(办事处)、村(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基层单位设立,协助收集、反映立法及法规实施相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民情,广泛汇聚民智;

(三)坚持减负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不搞考核、评比和排名,不给基层增加工作负担;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儋洋一体化”、环新英湾港产城科融合目标等实际需求推进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立法工作;

(二)具有群众基础或行业代表性,能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三)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无需单独设立机构;

(四)具备基础工作条件,不强制要求专门办公场所。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程序:

(一)推荐与自荐:由镇人大、市直相关部门推荐,或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自愿自荐;

(二)审核: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按“有基础、有特色、有意愿”原则审核,重点核查代表性与工作可行性;

(三)确定与公示: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通过“儋州人大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一致(五年)。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法工委根据履职情况提出续设或调整建议,报主任会议决定,续设无需重复申报。

第七条 法工委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前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工作的意愿,联系点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参与事项,法工委尊重其选择。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接受法工委业务指导,按“按需参与、量力而行”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法项目建议收集:结合基层实际,聚焦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收集建议,无需提交系统性报告,可通过表格、简短文字反馈,不设数量硬性要求;

(二)法规草案意见征集:收到法工委送达的法规草案后,通过小型座谈会、入户走访、线上问卷等简便方式收集意见,仅需整理建议及提出人基本信息,无需专业法律论证;

(三)法规实施情况反馈:日常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按季度汇总反馈,不要求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无相关问题可零反馈;

(四)配合立法调研:协助开展立法调研,提供场地协调、群众召集等基础支持,不承担调研方案制定、报告撰写等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前向法工委说明并调整;

(五)简易法治宣传:结合意见征集同步开展法治宣传,可以利用村(居)公告栏、广播、微信群等现有渠道进行,不单独要求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六)承接交办任务: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立法相关工作,任务下达时同步明确完成时限和最低要求,联系点可以对超出能力范围的任务提出调整建议。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自身建设要求:

(一)建立“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名单、意见建议台账”的极简工作档案,台账仅记录立法相关的意见建议内容、来源、反馈时间,无需复杂分类;

(二)联络员每月与法工委对接一次(可通过微信、电话),无工作事项时可简化为“无特殊情况”的简短反馈;

(三)联系点参照本规则开展工作,不要求制定独立工作制度,确有需要的可结合实际简化制定。

第十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征询、网络征询、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整理研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下列保障:

(一)培训保障: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二)经费保障: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经费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经费,用于联系点的自身建设及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日常办公等工作支出,由联系点所在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补贴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法工委建立联络机制,负责答疑、接收意见、反馈进展。

第十四条 法工委通过定期走访、线上沟通等方式加强对联系点的指导服务,了解工作情况和实际困难:

(一)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工作困难的,及时协调解决;

(三)不开展专项考核,不设定量化指标,不进行排名评比。

第十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分为主动申请和动态调整:

(一)联系点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可主动申请退出,但需提前一个月向法工委书面提出申请,由法工委报主任会议决定;

(二)法工委发现联系点连续六个月无法履职的,先沟通协调,确无改善的再报主任会议决定调整,调整前充分听取联系点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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