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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5-10-15 09:42

(2025年7月8日中共儋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考勤管理,提供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政策与信息中心、挂职、劳务派遣人员和见习岗人员)。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凡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应按照规定请示报告。

第四条 上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职守,不得串岗、溜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所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去向,便于管理和监督。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未经请假同意而不正常上班,不服从工作安排自行其事的视为缺勤。

第五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午上班签到1次,下午下班签到1次。每周一上午9:00前报送上周各工作机构签到表到办公室行政科留存备查。

第六条 因公外出的允许外勤签到,外勤签到时需要另外填写备注。实行考勤签到的同时,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对因请(休)假或其他情况不能及时签到的,进行登记、备查。

第七条 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由办公室信访科、行政科联合不定期对考勤签到及上班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因私请(休)假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休)假审批单》(见附件)。工作机构负责人作出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批,领导批准后要向办公室行政科报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休)假的,应以电话微信等形式请(休)假,事后补办请(休)假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副秘书长或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和中心负责人批准。1天半以上的经副秘书长或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的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工作人员休假的,经副秘书长、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委室及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实行休假计划管理制度。机关各机构应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错期休假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本部门人员休假;年初制订本工作机构人员年度休假计划,在每年三月上旬前报办公室行政科汇总统筹安排报备。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照年初的计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安排在本年度内调休。无法安排本年度内调休的,应安排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补休,严格保障年休假制度落实。

第十三条 连续请事假3天(含)以上的,在未完成本人休假天数的情况下,应申请休假,不能请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日外出报告报备制度。工作日离儋(岛)及外出的,原则上实行事前逐级报告制度,报告后,均需向办公室行政科报备。

第十五条 考勤情况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年度评优评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内的,或旷工达2天的,由人事纪律检的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谈心谈话、批评教育;超过5次的,或旷工达3天(含)以上的,责令作书面检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该季度平时考核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的人员,给予调整、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按规定退回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见习岗人员按规定处理。

(二)当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含)以上的,或旷工达5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儋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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