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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发表时间:2024-12-24 12:38

(2017年3月3日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2日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5月25日

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2021年1011日儋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4年5月21日

儋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29次会议

次修订


为了规范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根据《代表法》《组织法》《会计法》《海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8〕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预算,依法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在预算执行中要按照细化的项目内容控制费用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条   报账会计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年度预算,负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局代编用款计划除外),并根据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项目相应的资金用途录入用款申请。

(二)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其附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业务。

(三)按规定进行工资统发,及时向公职人员提供工资统发信息,协助工资专管员进行工资信息的录入、修改等工作。

(四)定期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单位预算执行。

第三条   预算管理

(一)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预算。

(二)依据有关规定和机关当年的工作任务,认真进行测算、编制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形成初稿后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后报财政局批准。

(三)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申报经费使用计划,提交市财政局核准。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在提出调整意见的同时要报告调整理由。属专项资金调整使用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议后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的管理。人员经费支出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规定,按编制预算发放。

(二)公用经费管理。

1.报刊杂志。机关的报刊杂志订阅要根据市委等相关部门要求和本部门工作需要订阅;机关退休干部职工的报刊(海南日报、今日儋州等)由办公室统一订阅;人大代表的报刊订阅由办公室从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2.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购买办公用品由采购需求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行政科指定专人购买,统一登记,及时办理采购使用登记手续。

3.差旅费:

(1)机关人员的差旅报销,根据《儋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加班的机关工作人员及临时抽调的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误餐补助。

(2)人大代表的差旅费和补贴:①交通费、住宿等(相关报销根据《儋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②补贴:人大代表因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及走访联系等活动的,可按规定发放补贴。补贴对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补贴标准:每位人大代表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00元;补贴方式: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由常委会选任联室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发放。

4.会议费: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经费由办公室集中安排使用,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办公室合理调剂安排,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车: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油费和电费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支付;油料由办公室行政科按车辆实际公里标准配给,车辆加油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6.其它公务用车: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租用工作用车。

7.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办公室根据儋州市培训相关规定,制定培训方案并编制预算,根据实际结算支付。

8.购置费和各专项业务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口使用。

9.在职职工结婚、生育、住院、去世(含直系亲属)、退休离岗慰问金等费用根据市总工会相关规定办理,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10.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直系亲属去世,送花圈慰问;退休人员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0元慰问金;退休人员去世送花圈并发放5000元的慰问金;退休人员的体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费从机关预算经费中列支。

条   党建活动

(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租车费、场地费、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标准:

1.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一天两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8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租车到那大镇驻地以外的,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租车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条   审批报销

(一)经费支出报帐发票、财政局制作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表格等由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签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书、主管财务负责人表格由主管财务秘书长审签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项经费预算须由经办各专委会、工委室负责人审签,送财务(会计)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性公用经费在2万元以内的,由常委会秘书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委会秘书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定后由常委会秘书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定后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审批

以下支出不列入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本单位发生的大额日常经常性支出业务(如工资、社保、职业年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大额资金支出)。

2.公务出差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分级审批。常委会副主任(含厅级干部)出差由常委会主任审批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和中心负责人出差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批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和中心的其他人员出差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常委会秘书长审批。若有不同职级的人员一同出差的,由最高职级人员的分管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按省市相关接待规定办理,权限由分管行政接待的副秘书长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要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专委会、各工委室和中心负责人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并签名,各种报销原始凭证和事项要完整清楚,要完善经手人、证明人、审批等有关手续。

(四)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必须凭明细清单及合法发票报账。

(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经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人初审后,报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统一送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报修项目较大、支付款超过3000元的报秘书长同意。

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注释: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是指农(居)民、非国有工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者等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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