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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唐时杰等辞去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发表时间:2024-07-05 16:29 (2024年7月5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唐时杰、陈得能、符精禧辞去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唐时杰、陈得能、符精禧等3人辞去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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